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62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安泰三路1078号(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33110178。
法定代表人:袁柏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汉民,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D7DMXW。
负责人:谢正武,(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762088。
法定代表人:孙小舟,(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皖1103民初46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高兴宏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方 芳
书 记 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