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102执6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32797620-8。
法定代表人:孙小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嘉兴市中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7774640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陈雅飞,女,住浙江省嘉兴市**湖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嘉兴市中实科技有限公司、***、陈雅飞的银行存款177763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