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中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102执6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32797620-8。

法定代表人:孙小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嘉兴市中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7774640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陈雅飞,女,住浙江省嘉兴市**湖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嘉兴市中实科技有限公司、***、陈雅飞的银行存款177763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