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627号之二
原告: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安泰三路1078号(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33110178。
法定代表人:袁柏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汉民,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D7DMXW。
负责人:谢正武,(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762088。
法定代表人:孙小舟,(职务不详)。
原告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迪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20元,减半收取7460元,保全费5000元,计12460元,由原告无锡立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高兴宏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方 芳
书 记 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