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锦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3745号之二
原告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锦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同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隽虹
书记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