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60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被告赵红涛、浙江锦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费婧
书记员 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