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08民初183号
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亚萍、虞成良、虞建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晨
书记员 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