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梦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2098号
申请人:*梦新。
申请人:*大勇。
被申请人:邹平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告:郑德。
被申请人:*书长。
申请人*梦新、***因与被申请人邹平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邹平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德、郑书长的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币75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梦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德、郑书长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张倩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