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28执38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家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1日生,汉族,家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华首上领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云0428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由***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0000元;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在1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仅有零星存款,无实际执行价值,本院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