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民初898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华首上领福***4幢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56624042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景***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94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