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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市古城区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8)云0702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华首上领福***4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丽江市古城区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丽水**小区12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丽江市古城区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丽江市古城区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