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722民初49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华首上领富***4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胜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胜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同年4月26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