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9877号
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1幢1层01。
法定代表人:刘汪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侬,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汇科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昆洛路以东星云园10幢1单元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勇建。
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汇科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复立案,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交纳。
审 判 员 张 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