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7907号
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XX号XX幢XX层XX。
法定代表人:刘汪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侬,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征云,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滦南县诚志电器设备厂,经营场所倴城镇和谐路XX号。
经营者:习会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小东,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滦南县诚志电器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令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