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9878号
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1幢1层01。
法定代表人:刘汪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侬,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源浩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李庄村村委会北280米。
法定代表人:饶清兰。
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源浩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复立案,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未交纳。
审 判 员 张 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