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

黄从宽与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70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黄从宽,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达州市南外镇南坝街25号。
组织机构代码:21025382-3。
法定代表人吴兴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从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査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就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树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