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

何华与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703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何华,男,生于1982年4月19日,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吴兴泽,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何华诉达州市通元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元建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由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都江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晓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