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

何华申请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何华申请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9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都江执字第856号
申请执行人何华,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吴兴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何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都江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及财产均属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委托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都江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光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