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

、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何华,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达县南外镇。法定代表人:吴兴泽。
申请执行人何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法院作出的(2012)都江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24664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3270元。本院于2019年07月16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勇建
审判员  刘忠明
审判员  田 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劲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