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雄,福建联合信实(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316号福海阳光6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17305522Q。
法定代表人:黄颖博,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径行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林 莉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薛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