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福建省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桂溪名都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78450L。
法定代表人:施敏生,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莹,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火木,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316号福海阳光6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17305522Q。
法定代表人:黄颖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宗华,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执行人:马美亮,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正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2号49号楼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0317399X。
法定代表人:黄颖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宗华、王丽丽、***、马美亮、福建省正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10日做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4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269106.20元,执行费81669元。
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王丽丽、赵宗华提供的抵押物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西侧鑫荣小区36幢517号和漳州市芗城区忆芗新村忆芗阁D702号房地产均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参与(2021)闽06执恢4号福建省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款的分配,共分配到353317.33元,被执行人王丽丽、赵宗华虽有房产但均为轮侯查封顺位。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光宇
审判员  黄荣禾
审判员  胡朝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