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执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金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496XJ。
负责人:吴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詹俊忠,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楸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霞田下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17305522Q。
法定代表人:赵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市德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6928440U。
法定代表人:谢俊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俊钦,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赵宗华,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市德旺工贸有限公司、谢俊钦、***、赵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6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750000元,案件受理费26436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1150元。
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财产查控,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吴光宇
审判员 黄荣禾
审判员 胡朝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沈思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