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数字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抚州市数字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4359号
原告:抚州市数字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市城市规划艺术展示中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G29313。
法定代表人:黄火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小平,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抚州市数字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为有利于查清事实,正确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金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加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