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程二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3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4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女,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明勇,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程二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东大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庄镇,职务不详。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廖明勇、二审原审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程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6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工程因不可抗力的地震造成严重损毁,案涉工程项目至今未被收购或重新启动,建设方一直未支付申请人工程款;无任何证据证明***和廖明勇存在劳务关系;根据案涉《会议纪要》内容显示,***和廖明勇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2009年12月28日“520000元”的欠条是申请人的亲侄儿廖明勇骗其所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系夫妻关系,廖明勇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夫妻给付劳务工程款,一审法院以案涉债务非夫妻债务,驳回廖明勇对***的诉讼请求,二审对此予以维持,故***在本案未承担任何责任,其作为再审申请人缺乏诉的利益,本院不予审查。
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集中在***所欠廖明勇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上,对该问题,因***向廖明勇出具欠条时,其差欠的工程款具体数额不明确,故约定为“约520000元”,并明确结算条件为“待建设方杨刚法人代表付款后按实结算”。此后,案涉工程建设方成都九峰天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明确其差欠***的工程款金额为1043504.85元,***手写备注差欠廖明勇的工程款金额为448816.37元。从欠款约520000元到448816.37元的准确金额,此为***对欠付廖明勇工程款按实结算的结果。根据“待建设方杨刚法人代表付款后按实结算”的内容反映,双方按实结算一方面表明建设方已经完成付款,另一方面即使***还未收到建设方或杨刚的工程款,亦不影响案涉双方对结算结果的最终确认。在***、廖明勇双方未约定付款条件情况下,廖明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根据案涉欠条内容和双方最终确认的工程款金额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案涉欠条系***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特别书写“待建设方杨刚法人代表付款后按实结算”的内容,与其陈述的被亲侄儿廖明勇骗其所写不相符,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系被廖明勇所骗。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红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