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程二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程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2民初61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程二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东大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彭州市建筑工程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于2020年7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