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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5451号
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7601X。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柱,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兵,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1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7876N。
法定代表人:黄光强。
诉讼代表人:陈豪,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温州德信东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699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CQF6D92。
法定代表人:翁继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德信东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403元,减半收取10701.5元,由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林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