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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6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光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壹杰,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捷峰,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园园,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朱哲军,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一审第三人:浙江爱德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钱库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韩安树,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朱哲军、浙江爱德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704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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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俞少春
审判员吴飞明
审判员田建萍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