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3民初3504号
原告:温州银山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郭溪街道塘下村(温州市瓯海三溪粮油综合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97228808Q。
法定代表人:苏联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娟,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恒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1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7876N。
法定代表人:黄光强。
破产管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乐,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温州银山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银山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银山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1169.5元,由温州银山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通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