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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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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3执444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1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7876N。
管理人:陈豪。
委托代理人:蒋晓乐,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3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67011.8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一年,从2021年12月06日起至2022年12月05日止),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2年3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567011.85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31266.5元、执行费55235.06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培挺
审判员林大为
审判员王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