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270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中专文化,个体,群众,现住喀什市。
被告:厦门鲁班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初中文化,个体,群众,现住喀什库办社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鲁班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案将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水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阿丽代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