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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鲁班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270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中专文化,个体,群众,现住喀什市。 被告:厦门鲁班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初中文化,个体,群众,现住喀什库办社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鲁班环境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本案将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水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阿丽代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