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保148号
申请人:***,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申请人:鲁班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鲁班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8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鲁班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81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鲁班艺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470,775.6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