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蓬安嘉运来砂石有限公司与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23民初1366号
原告:***运来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运来砂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运来砂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运来砂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兰天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芷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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