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民终1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610号。
法定代表人:肖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星坤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4790元,由上诉人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熊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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