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竹弘润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2458号
原告: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羊安街道新庄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71765849。
法定代表人:陈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绵竹弘润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白衣庵二环路马尾河边绵竹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0541495569。
法定代表人:文用平,总经理。
原告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竹弘润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高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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