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82民初2116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衡光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前磨头镇前磨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梗,河北仁浩(深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市衡光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职工(同时系被告衡水市衡光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与衡水市衡光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衡水市衡光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提出反诉。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衡水市衡光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衡水市衡光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反诉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衡水市衡光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2,116元,减半收取计1,058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