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初236号
原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704号。
法定代表人:郭作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渝鄂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来凤县高级中学,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瓦尔高路。
法定代表人:周曼,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龙凤科教示范园教育七路。
法定代表人:龙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来凤县高级中学、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刘茂仕审判员江开德审判员张辅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