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初236号
原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704号。
法定代表人:郭作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渝鄂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来凤县高级中学,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瓦尔高路。
法定代表人:周曼,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龙凤科教示范园教育七路。
法定代表人:龙华,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来凤县高级中学、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刘茂仕审判员江开德审判员张辅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