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渝鄂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183364367B。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鄂2827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因其它刑事案件被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称公司没有财产,无法偿还。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已全部冻结,并已划拨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因申请人人数较多,划拨金额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已经分配发放。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券。
三、通过传统查控向本县国土、住建部门发出查询通知,
未查到被执行人住房、土地等财产。
四、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予以核实:
1、关于土堡粮库的工程是2011年完工,被执行人一直未和来凤县粮食局做最终清算。
2、关于来凤县中心医院管网工程一期是被执行人中标,但工程款已于2018年1月全部结清。
3、关于猴革路工程,经询问中标方四川华建公司和来凤交通局,均认为与被执行人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4、关于三胡乡六正村委会绿化工程,三胡乡开发办证实该工程为武汉广和泰聚公司中标,与被执行人无关。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处置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2827执4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