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渝鄂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183364367B。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鄂2827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经查此案与(2021)鄂2827执459号案件为同一当事人、同一案由,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告知申请人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处置措施,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7日已经终结(2021)鄂2827执4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此次立案执行属于重复立案,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执行证据。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鄂2827民初12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