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于祥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执1-2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7月17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申请人:于祥国,男,生于1981年6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申请人:黄本清,男,生于1976年3月9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申请人:向莉,女,生于1978年10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1月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来凤县翔凤镇渝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183364367B。
法定代表人:杨华。
被执行人: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芯城科技园****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49948452。
被执行人: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住所:来。住所:来凤县龙凤科教示范园教育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2827MJJ135487M。
法定代表人:龙华,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祥国、黄本清、向莉与被执行人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704号房产(不动产证书号:湘(2019)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11478号),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704号房产(不动产证书号:湘(2019)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11478号)的房屋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世贵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伦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