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1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7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49948452。
法定代表人:郭作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7年7月17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1年6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本清,男,生于1976年3月9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莉,女,生于1978年10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烟波,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兵,男,生于1975年1月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审被告:来凤县高级中学,住所:来凤县翔凤镇瓦尔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28276856163091。
法定代表人:周曼。
原审被告: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住所:来凤县龙凤科教示范园(教育城)教育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2827MJJ135487M。
法定代表人:龙华,校长。
原审被告: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来凤县翔凤镇渝鄂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183364367B。
法定代表人:杨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金,男,生于1961年9月1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本清、向莉、张万兵、原审被告来凤县高级中学、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开平
审  判  员  陈 敏
审  判  员  张特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苏蜀
书记员(兼)  苏 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