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初66号
原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来凤县高级中学,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翔凤镇瓦尔高路。
法定代表人:周曼,校长。
被告: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教育城科教示范园教育7路。
法定代表人:龙华,校长。
被告: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渝鄂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
被告: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704号。
法定代表人:郭作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来凤县高级中学、来凤县高平实验学校、来凤华丰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九六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鄂28民初66号《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准予***缓交诉讼费134342元,要求***在接到该通知后3日内预交剩余案件受理费134342元,并告知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20年8月8日签收上述通知,但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3434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聂礼刚
审判员 谭 云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顺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