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孜县南方中和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28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楠杨镇。

法定代表人:杨仕明,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程越。

被执行人:甘孜县南方中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县。

法定代表人:***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德格县更庆镇。

申请执行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孜县南方中和开发有限公司、***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提出给予一个月自愿协商的期限,如果到时不自愿履行再恢复强制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中止、终结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3328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禧

审判员 付 渐

审判员 赵高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 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中止、终结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立案执行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且人民法院在此期间依职权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的。

被执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依法应当责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被执行人虽未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但连续两年未年检且没有生产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依法应当责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被执行人死亡,其遗产不足以维持其原共同生活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且该原共同生活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依照本规定第1条第(1)、(2)、(3)、(4)项中止执行的案件。从中止之日起达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