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2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小兵,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曾达福,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楠***杨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小兵与曾达福、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944596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兴
审判员钟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