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2民初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学良,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清洋大街129号附2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楠杨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彭州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