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2民初306号
原告:***,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彭州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彭州市致和镇清洋大街129号附2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彭州鑫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滨河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楠***杨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与彭州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彭州鑫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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