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彭州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彭州鑫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2民初306号
原告:***,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彭州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彭州市致和镇清洋大街129号附2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彭州鑫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滨河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楠***杨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与彭州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彭州鑫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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