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破申70号
申请人:成都鑫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
法定代表人:晋照林,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楠***杨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彭州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杨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成都鑫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川电电缆公司)同意后,决定将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楠杨建筑公司于2001年7月17日登记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18万元,注册登记机关为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彭州市楠***杨场,法定代表人为***。
鑫川电电缆公司申请执行楠杨建筑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彭州执字第676号,执行依据为(2014)新都民初字第4548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8月24日,该院裁定终结该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彭州法院检索,该院涉楠杨建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14件,执行标的本金合计12104918元,其中仅以楠杨建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为11件。
执行中,彭州法院冻结了楠杨建筑公司在彭州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金额为1700余万元。后经该院查明,该债权已在彭州法院冻结前由楠杨建筑公司转让给了第三人。2017年8月19日,工投公司向彭州法院致函称:经结算,工投公司应支付楠杨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为4239839.76元。现在楠杨建筑公司与工投公司再无其他债权关系。除此外,彭州法院未查询到楠杨建筑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彭州法院实地调查,楠杨建筑公司已停止经营,登记住所地无人办公。
本院认为,鑫川电电缆公司的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主体适格;楠杨建筑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登记住所地已无人办公,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成都鑫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