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泰园艺有限公司

云南绿泰园艺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执8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绿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新加坡产业园晨农商务中心3号楼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景平、刘梦婷,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263号昆明候谷花园D3幢1层商业1-1号、1-2号、1-3号;2层商业2-1号;3层商业3-1号。
法定代表人:朱开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云南绿泰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62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云南绿泰园艺有限公司保证金1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执行人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号揽胜牌汽车进行了查封。但穷尽相关手段仍无法找到该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5)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