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23民初1305号
原告:**,男,彝族,生于1971年10月9日,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401522681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21843129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生于1963年3月18日,汉族,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景东彝族自治县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2018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