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景东彝族自治县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23民初1306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8月16日,汉族,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401522681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843129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生于1963年3月18日,汉族,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景东彝族自治县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