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景东彝族自治县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23民初130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8日,小学文化,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40152268112。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住所:景东县。
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218431292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
被告:董金国,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8日,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景东彝族自治县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金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陶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