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28号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祥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理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东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盛运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丁筠。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一凡